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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商洛市发布“禁塑”目录与管理条例

全球政策进展 | 陕西省商洛市,可降解材料


【生物基能源与材料】获悉,9月11日,陕西省商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征求《商洛市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商洛市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目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发布。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5年9月10日至202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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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防治塑料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本市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管理工作遵循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多元参与、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禁止、限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实行目录管理和动态调整制度。禁限目录的具体种类、实施时间和适用区域等内容由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会同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在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期间,用于特定区域应急保障、物资配送、餐饮服务等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免于禁限使用。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和督导机制,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发改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教育、科技、工信、财政、住建、城管、农业农村、商务、文旅、卫健、市场监管、邮政管理、机关事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废塑料在内的生活垃圾清理纳入村庄、社区和单位清洁范围,动员和组织村(居)民及时清理散落在房前屋后、河库沟渠、田间地头等区域的生活垃圾。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用薄膜使用、回收监督管理工作。学校应当开展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污染防治知识普及教育。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污染防治的公益宣传,加强舆论引导。


第九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开展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污染防治的宣传活动,引导公众使用可降解塑料制品、纸制品、布制品等替代品,增强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意识,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生活方式。


第十条 商场、超市、药店、书店、集贸市场等场所以及餐饮、旅游、住宿、快递等行业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按照禁限目录的规定,依法禁止、限制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


餐饮外卖领域应当使用符合性能和食品安全要求的可降解塑料餐具等替代品。


电子商务、外卖、快递等行业应当发展绿色物流,推行包装标准化、减量化,减少电商商品在寄递环节的二次包装,防止不可降解塑料制品二次污染。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外卖平台、快递企业与环卫单位、回收企业等开展多方合作,规范回收快递包装等塑料废弃物。


第十一条 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快递企业、外卖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商务、邮政管理等主管部门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公共机构,车站、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场所,以及政府相关单位主办的大型会议、会展等活动应当率先停止使用禁限目录内的塑料袋、塑料餐具等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替代品的研发、生产、引进和推广,鼓励可回收塑料制品回收利用,减少填埋数量。


第十四条 鼓励、支持农业生产者使用可降解农用薄膜。农用薄膜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用薄膜废弃物,交至回收网点或者回收工作者,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或者向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由查处违法行为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禁限目录内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邮政等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XX年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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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目录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过渡期为3个月,过渡期内企业生产、销售、使用名录禁止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不予处罚。


原文链接:https://www.shangluo.gov.cn/hjj/info/1033/9493.htm


▌ 参考信息:本文部分素材来自商洛市人民政府及网络公开信息。由作者重新编写,系作者个人观点,本平台发布仅为了传达一种不同观点,不代表对该观点或支持。如果有任何问题,请联系我们:15356747796(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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